河北:种子生产经营者须建立“生产经营档案”
蔬菜网 时间:2018/4/3 来源:新华网 阅读数:387
为加快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,推动农业提质增效和绿色发展,河北省人大常委会29日表决通过的《河北省种子管理条例》就种质资源保护、种子生产经营监督管理等做出了相关规定。条例将于2018年6月1日起施行。
条例规定,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经营者应取得相应资质,同时应建立和保存包括种子来源、产地、数量、质量、销售去向、销售日期和有关责任人员等内容的“生产经营档案”,保证可追溯。种子生产经营者销售的种子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,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。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,并对标注内容的真实性和种子质量负责。
此外,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,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、代销其种子的,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,但应当在种子销售前向当地人民政府农业、林业主管部门备案,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,验明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。
条例规定,种子生产经营者出现未按规定建立、保存种子“生产经营档案”的;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的内容不符合规定的;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、代销种子,未按规定备案的,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、林业主管部门将责令改正,并将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等。
相关新闻
- 好
- 不好
蔬菜网版权与免责声明: ①本网注明“稿件来源:蔬菜网(Vegnet.com.cn)”的所有文字、数据、图片和音视频稿件,版权均属“蔬菜网”(Vegnet.com.cn)所有,任何企业、媒体、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、链接、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使用。凡经本网协议授权,在使用时必须注明“稿件来源:蔬菜网(Vegnet.com.cn)”,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。
②本网未注明“稿件来源:蔬菜网(Vegnet.com.cn)”的文/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,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,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。如其他媒体、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,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“稿件来源“,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。如擅自篡改为“稿件来源:蔬菜网(Vegnet.com.cn)”,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。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,请及时与我们联系。
③因互联网信息的冗杂性及更新的迅猛性,本网无法及时联系到所转载稿件的作者,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,请相关作者见稿后两周内及时来电或来函与“蔬菜网”(Vegnet.com.cn)联系。